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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与考辨
第二篇 研究与考辨
“江州义门”与陈氏家法
许 怀 林
天圣元年(1023)十一月甲子,宋仁宗授江州德安县民陈蕴为本州助教,原因是陈蕴一家“聚居二百年,食口二千,蕴年八十,且有行义。州以闻,上曰:良民一乡之表,旌之,则为善者劝矣。” 这是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101的记载,为什么陈蕴这一家能够“聚二百年,食口二千”?这样的大家族是如何管理的?它在当地当时产生过什么样的影响?这个家族后来是怎样分散的?这些问题如果都能弄清楚,对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构,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牢固性特点,是很有益处的。但是有关的资料极为缺乏。最近我翻阅陈氏家谱,发现一篇《陈氏家法》,比较具体地涉及到这个家族的“内幕”,于是就陈氏家族的兴起及陈氏家法的内容,作一些初步的论述,借以和同志们讨论。
一、陈氏家族的兴起
江州陈氏数代人同居的事实,吴任臣《十国春秋》卷15写道:升元三年(939)“有司上五代同居者江州陈氏以下七家,诏旌表门闾,复其家。”比较详尽的记载要算《宋史》卷456的陈兢传。传文称:“陈兢,江州德安人,陈宜都王叔明之后。”陈叔明是南朝陈宣帝第六子,后主叔宝之弟,在太建五年(573)立为宜都王, 589年隋灭陈,叔明也被俘入关当殁于长安。自陈叔明的五世孙陈兼,经过四代,再传到德安陈家的始祖伯宣,二者之间的关系已极为微末。史传中仍然标示这点,是要显出义门陈家的源远流长,宣扬陈家不同一般的高贵地位。
义门陈氏的世系嬗变,家业兴起历史过程,在《陈兢传》的记述中并不是很清楚,即使陈氏家谱也有一些疑问,故且依据胡旦《义门记》略述如下。
江州义门陈氏,是在动乱年代由中原迁来江西的,叔明五世孙陈兼为唐玄宗进士,官右补阙,赠秘书少监。兼子陈京,德宗朝进士,官给事中,集贤殿学士。乏嗣,以从子褒为嗣。陈褒为盐官令,生瓘,瓘为高安县丞,其孙避难于福建泉州,生伯宣。陈伯宣又隐居庐山,注《史记》,诏征不起,就拜著作佐郎。伯宣之孙陈旺再徙居德安县太平乡常乐里。“旺生机,机生感,感生兰,兰生青,青六子,曰伉、侍、仲、俛、伟、伸。六子生孙十九,十九生三十二。自是而家益昌,族益盛矣。仲之子崇乃撰家法,垂示将来。”这段叙述是简明的,世次人名都很具体,可以表列成兼—京—褒—瓘—0—0—伯宣—0—旺—机—感—兰—青—仲—崇。胡旦说他自己曾经“诣陈氏,览世谱,阅家法,询事实,具知其状”,然后才写出《义门记》的。不过记文也有小矛盾,例如后面写道:“始者,陈氏二百人,而家法行”。可是这里说“六子生孙十九”,则陈崇制订家法的时候还只是几十人的小家族。胡旦又说:“家法之兴,始于唐僖宗大顺元年(890)庚戌也”。按,大顺元年为昭宗即位后第二年。前述陈京为德宗朝进士,德宗在位共二十六年,自780年至805年,下至陈崇撰家法的大顺元年,只一百年左右,按世次已是十四代,时间与世次似觉不符,再看陈崇家法的小序,其中说:“我家袭秘监之累功,承著作之贻训,……存殁十一代,曾元数百人”。他点明自秘书少监陈兼起,到他自己的时候是十一代,不是十五代。由五代入宋的徐锴写有《陈氏书堂记》①,他叙述的陈家世次,从陈兼至陈伯宣,与胡旦《义门记》是一样,只是行事稍有出入,即瓘之孙避难泉州的仙游县,伯宣已治籍于德安县太平乡常乐里。在伯宣之后直写陈崇为江州长史,但没有点明他们二人的世次称谓。《宋史》陈兢传则直说伯宣为瓘之孙,崇为伯宣之子,则自陈兼至陈崇只有七代,于时间亦觉不合。问题看来集中在伯宣与陈崇之间的世次。《义门记》虽然点出了旺、机、感、兰、青诸人名字,然而毫无事迹可写。在一般情况下,世次混乱是与无名人显事联系着,正是家族衰弱的反映。可以说江州义门陈氏兴起于唐后期,始祖是陈伯宣,陈崇制订家法以后,更加兴旺发达。陈崇以后的世次比较清楚,记载趋于一致。本文不拟详述。陈氏的昌盛有赖于朝廷的扶持。传到陈崇之孙陈昉主持家业的时候,已是“十三世同居,长幼七百口,不畜仆妾,上下姻睦,人无间言。每食,必群座广堂,未成人者别为一席。有犬百余,亦置一槽共食,一犬不至,群犬亦皆不食。建书楼于别墅,延四方之士,肆业者多依焉。乡里率化,争讼稀少。”可见,到了南唐后期,陈氏已是德安的豪族,田产广袤,庄园宏大,所以看门犬多至百余。这个家族能够强大起来,与官府的嘉奖和扶持分不开。南唐主李昪就曾“敕赐义门陈氏”六字,以后又“蠲其沿征科役”。在北宋,“开宝初,平江南(许按:“初”应为“末”,宋灭南唐是开宝八年),知州张齐上请仍旧免其徭役,从之。……太平兴国七年江南转运使张齐贤又奏免杂科。”《长编》卷31也记载说:淳化元年(990)四日癸丑“江州言德安县民陈兢十四世同居,老幼千二百余口,常苦食不足,令岁贷官米二千石。”陈家不仅享有这些经济上的特权,而且得到朝廷的特殊礼遇。据《义门陈氏大成宗谱》卷首所记,唐僖宗曾赐给对联一幅:“九重天上书声旧,千古人间义字香”。宋太宗赐的联语是“三千余口文章第,五百年来孝义家”,匾额为“义门陈氏”,还有诗一首:“金门宴罢月如银,环佩珊珊出凤城。问道江南谁第一,咸称惟有义门陈”。宋真宗赐的联语是:“萃居三千口人间第一,合爨四百年天下无双”。宋仁宗赐的匾额是“忠孝世家”,等等。家谱记载的这些应该是可信的。宋太宗与乡绅富户交朋友保持密切来往,在《长编》中也是有记载的。他同建昌县(德安南边的邻县)洪文抚的亲密联系就是最好的例证。洪氏“每岁遣子弟入贡”,太宗则“必厚赐答之”(详长篇卷四十一、至道三年六月辛丑)。
德安县的农民群众, 在陈家这样走运的豪族面前,自然是无力抗衡,不敢与争,只有唯陈家的旨意是从,“争讼稀少”是必然的。
陈氏家族成千口长期生活在一起,凭什么力量维系着?很值得研究。如果说,这个家族的兴起,是在唐末乱世,动荡多变的时局,烧杀抢掠的兵灾,迫使他们寻求安全自保的途径,因而合族聚居,以血缘亲属的纽带联系众人,凭宗族的力量在乱世中维护生命财产,并谋求发展。那末,在环境安定、危险消失之后,继续聚而不散的原因是什么?俗语道:容易同患难,难于同安乐。家族内部的经济分配,地位变动,家务纠葛,必然导致矛盾错综复杂,对此又是用什么方法解决的?我们从上述内容中,至少可以看出有两方面的条件,一是有朝廷的嘉奖,这是很起作用的外部政治因素,它能产生一股舆论力量,形成一种观念,即维系家庭不散是崇高的荣耀。二是崇制订的家法,这是内部条件,应该是决定作用的。没有家庭内的统治力量,朝廷的嘉奖就会失去。因此,弄清陈崇“家法”的内容,带有关键性的意义。
二、陈氏家法分析
在《义门陈氏大成宗谱》卷首收录有“陈氏家法三十三条”这部陈氏家谱是道光二十七年(1847)修成的,在卷首收录了北宋以后历朝纂修江州义门陈氏宗谱原序,陈氏家法,义门宅第制,等等。家法是家族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,它对家族聚居生活的影响至为重大。胡旦在咸平五年(1002)写的《义门记》中也提这篇家法,说“崇乃撰家法垂示将来。……立主事以专家政,置库司以掌家财,立庄长以督赋租,勘司以序男女,院学以教童稚,道院以业焚修,巫师以备祈祷,医司以供药石,东佳书院以待学者,德安廨宇以奉公门。其余酒酱盐米之储,巾履笄箱之用,三序饮食之节,四季宴会之期,长幼出入之仪,晨婚定省之礼,婚疾吊葬,送往迎来,赏以劝善,罚以惩恶,凡诸纤细,莫不周详。”以胡旦的叙述和家法内容对照,除“德安廨宇以奉公门”一句没有直接写出来之外,其他全部都有具体条文。由于在流传中历经传抄翻刻,定会脱漏衍讹,但是基本意思还是清楚的。现分述如下:
1、家法的目的、基本要求
陈崇主持家族的时候,陈氏已是子孙众多,聚居了若干代的大家族,据胡旦《义门记》说“始者,陈氏二百人,而家法行。”那么,陈崇制订家法的动机和要求是什么?他在序言中说:“恐将来昆云渐众,愚智不同,苟无敦睦之方,虑乖负荷之理”,即是怕后来的兄弟子孙闹矛盾,导致家族破散衰败。为了杜绝这种后果,家法的基本要求是:“推功任能,惩恶劝善。公私出纳之式,男婚女嫁之仪,蚕事衣妆货财饮食,须令均等,务要和同,令子子孙孙无间言而守义范也”。这表明陈崇的着眼点是经济问题,使家族成员在经济上“均等”、“和同”,只有做到这点才可能消除“间言”,长期合族生活下去以共有财产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聚居。其维持家族的办法可以有多种,陈崇的办法是注重经济均等和任贤用能,让能干者担负管理家族的职责。三十三条家法就按这个指导思想制订的。它的主要内容,可以分为六个方面。
2、家族管理人的确定及其职责
第一个方面是确定有才能的成员为家族的最高当权者。这包括前两条,第一条是“立主事一人,副两人,掌家内外诸事”,这三个人是专家政的家族长,有处理一切大事的权力。值得注意的是规定“此三人不以长少,但择廉谨才能之人任之,不限年月”,“若才能不称,仍须择人代之。”作为家族的法规,家族长不以辈分为条件,但选廉谨才能之人任之,而且要择优良取代“不称”者,这就超出了封建宗族的腐朽观念,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。第二条是确立掌家族财权的“库司二人”,他们司一家财物之出纳,又握赏罚二柄,是主事之下掌实权的大人物。具体职责是“掌一户税粮及诸庄书契。每年送纳王租,给应男女衣妆,考校诸庄租课,备办差使应用”。家法规定,“此二人亦不以长幼,但择公干刚毅之流”。主事和库司是家族的最高统治者,只论才干不论长幼,更不是嫡长子继承,这就能保证家族统治者在管理上的高水平,体现了家族内的民主意识,这对于家族利益的维护很有作用。从后来的主事人的辈份关系来看,多数是兄弟辈,如陈崇的孙子陈昉,主持家政三十五年,继任主事的陈鸿是他的侄儿,鸿以后再连五任都是兄弟,这说明不以长房长孙为家族长的继承人,各房兄弟之间的地位比较平等,然而,兄弟相继主持家政,自然是长辈掌权管理晚辈。辈分相压是家族统治体系的本质特征。尽管家法写了主事、库司等职“不以长幼”,但是这是在主持家政的家长统治下进行的,廉谨才能的标准也是可以变动的,而年轻晚辈往往是没有发言权的。
第二个方面是设立各田庄的负责人。家法第三条说:“诸庄各立一人为首,一人为副,量其田地广狭,以次安排弟侄。”田庄的庄首和副庄首,是按辈分高低安排的,大田庄必由辈分高的人任庄首。但是规定“不得父子同处,远嫌疑也”。庄首的职责是管理本庄田产和所属成员,“凡出入归省,须候庄首给限。自年四十以下归家限一日外,须赴同例执作农役”。这个规定透露了一个情况,即家族的众多普通成员,是分田庄、分小房族来管理的,每个成员都要“执作农役”,不能随意在外游荡或在家歇息。
庄首要接受家长和库司的监督,“其出入市廛,买卖使钱,须具帐目回,赴库司处算明”,“每年收到谷斛,至岁晚须具各庄帐目归家,以凭考课,并由库司检点”。田产添修、库廩充实者“次第加赏”,怠惰败阙的“重加惩治”。田庄是家族的经济基础,因此家长们对庄首抓得很紧,“不得父子同处”的用意,就在于尽量消除使田庄败阙的因素,消除子孙之间的“间言”。
各田庄之外,还“差定弟侄一十人,名曰宅库人”,即是其他方面的管事人。家法第四条写明他们一人主酒酢,造曲蘖;二人知仓碓,“管押庄客逐日舂米”;二人知园圃牛马猪羊等事,“抽顾庄客锄佃蔬菜”;一个知晨昏,关锁门户;“勾当四人,管束近家四原田土,监收禾谷、桑柘、柴薪”。
庄首和宅库人是家族中的具体管事人,职责明确,分工较细。庄首分片经营田庄,宅库人按行业分别理事。在田庄里没有提到“庄客”,种菜舂米则是“管押庄客”进行,这种庄客恐怕是陈家雇用的佃户,非本家族的成员。
3、蚕桑生产问题
家族的男性普通成员,要“执作农役”,女子则是蚕桑纺织。家法第二十二条是谈养蚕生产问题。规定立一所蚕院,设院首。每年春首,各庄抽一名“后生丈夫”修理养蚕用具,摊派妇女养蚕。凡四十五岁至五十八岁的称蚕婆,四十五岁以下的称蚕妇。每间蚕房有蚕婆一人,蚕妇两人,分发蚕种二两,由她们三人共同饲养,“成茧后共同抽取,却令蚕院首将丝绵等均平给付,以见成功。其有得茧多者,除给外别赏之。”此外,每年夏税丝铀绢,由“库司纽配诸庄,丝绵归与蚕妇女织造。”都蚕院是妇女劳作的主要场所,看来它既要解决家庭成员穿衣的问题,还负担夏税、铀绢的织造任务。结合各田庄的农业劳作,可见,家族成员的吃穿物资,都是自产自给解决的。这是一个半封闭的自然经济单位,财产共有,普遍劳作。然而,它不是一夫一妇的男耕女织,而是在家长统一指挥下的劳动协作。
4、婚姻与教育
男女婚姻之事,家法中规定“立勘司一人,掌卜勘男女婚姻大事,并排定男女第行等事。”男年十八以上,则与占勘新妇。“女则候他家求问”。家法规定男子“皆只一室,不得置仆隶”。严格的一夫一妻制,是陈氏家族的特点,也是其稳定聚居的重要条件。婚姻所用礼物,规定了统一的项目和数量,由主事或库司纽配诸庄应付。男婚女嫁由家族操办,这是家族当权者的义务,也象征着他们的权力。财产统一管理,青年的婚姻必然由家族解决。青年在经济上不独立,就不会有婚姻上的自主。同样,因为财产的家族所有制,所以“置畜仆隶”即娶妾养俾被禁止。否则,私房膨胀,必会导致矛盾复杂尖锐,家族破裂。婚姻上的父母之命,上升为族长之命,包办性更为强烈,决定婚姻的就只有家族利益,当事人无丝毫自主意志可言。
陈氏家族内有两种教育机构,一种是教授童蒙的院学,一种是继续深造的书堂。七岁至十五岁的童子入院学,每年正月起馆,九月解散。供应笔纸墨砚。“逐年于书堂内择一人有素者为先生,一个为副”。读完院学的“聪敏者”,进书堂继续学习,以便参加科举考试。书堂建在东佳庄,据徐锴《陈氏书堂记》“书堂在居之左二十里,……有堂庑数十间,聚书数千卷,田二十顷,以为游学之资。子弟之秀者,弱冠以上,皆就学焉”。乡绅大户自力办学,解决本族青少年学文化应科举的问题,是宋代各地普遍存在的事实。迄今所见,不过象义门陈家这样有院学和书堂两个层次却是罕见。而在时间上,东佳书堂是最早的私家书院。
5、日常生活和物资分配
这方面的条文最多,计十三条,占39%以上。可以分为饮食、衣着两部分。饮食部分:差定八名妇女在厨房劳动,烧饭做菜烧茶水,她们“不限日月,迎娶新妇则以次替之”。新妇必下厨房劳动,这是广大农民生活的反映,也适应“不得置畜仆隶”的需要。每日三时茶饭,男女分坐,分作两次进食。男子十五至四十岁的先吃“取其出赴勾当”,要及时劳作;四十岁以上的和家长同坐后吃,“以其闲缓”。这个次序安排,符合农业生产实际,没有强调尊长在前,很是道理。若是年节眷属会餐,则全体于“大厅同坐”,“费用物资,惟冬至、岁节、清明、主事纽配诸庄应付,余节出自宅库。”平日的盐、酱、蔬菜、腥鲜,由“副主事取给酌当”。
对尊长,平日备有好酒,任便取给。诸房老疾者,每月给油一斤,茶盐适量。在田间劳作的男子,每五夜一会,给“酒一瓷瓯,所以劳其勤者”。
衣着部分:男年十五裹头,给巾带一副,女年十四合髻,给钗子一双。男子衣妆,二月给春衣,每人丝十两,夏天给絺葛衫一领。寒衣,四十岁以上至尊长,绢一匹,绵五两;四十岁以下,丝十两,绵五两,每人给头巾一顶。“每年给麻鞋。冬至、岁节、清明三时,不以男女,三岁以上,各给一双。”妇女巾帨针管等物,每年冬至、岁节、清明三时由库司派人采买给付。“妇女染皂,每年各与染一段,任意染色”草席,每房一副,冬天发给。
以上列出的项目,都是基本的生活必需品,反映出低的生活水平。据传,陈崇的遗训是:“奇服异品,莫思玩好,钱财货利,莫视泥沙。”陈氏家族是富有的,但是要求成员的节俭,他家教是:“富不忘贫,可常保其富,贵不忘贱,可常保其贵。”其次,他的分配生活消费品是采取平均原则,适当照顾特殊需要。这对于聚居共处生活的维持,很有作用。当朝廷问为什么能历世不分家?他的回答是“吾家男妇一公无私。堂前架上衣无主,三岁孩儿不识母,丈夫不听妻儿话,耕农不说田中苦。”这些言词不无夸饰,然而从家法条文看,确实是注意“均等”性。财富共有,普遍劳动,消费均一,带有浓厚的氏族公社的残余。当然,这种比较平均的低标准生活,只是对众多的一般成员而言,那些掌握家族财政大权的上层成员绝不是如此,他们出门有车马,新酒对客开,座上多官贵,优游礼乐中。有功名,任职官的成员,更不待言。
6、对一般成员的行为要求和处罚
家法规定,在家男子必须“逐日随主事差使,执作农役。稍有不遵者,具名申上,取家长处分科断。”“凡入门及晨昏定省事,须具巾衫裳带,稍有乖仪,当行科断。”“凡不遵家法,不从家长命”,决杖十五下。可见这个家族的普通成员,必须逐日劳作,他们是家族的财富创造者,然而他们是被统治者,被剥削者,他们所获得的仅仅是微少的生活资料。树立家法的权威和家长的尊严,都是为了维护家族内的统治秩序,因此要求每个成员对家长必恭必敬。不听命就要打板子。
不准酗酒。“酗酒而不干人者”,杖笞五下。如果恃酒侵犯了别人,杖十下。赌博、斗殴的杖十五下,并“剥落衣妆,归役一年。”最重的处罚是,“妄使庄司钱谷,入于市廛淫于酒色,行止耽滥,勾当败缺”的人,要“杖二十下,剥落衣妆,归役三年。”惩治酗酒、赌博、斗殴和妄使钱谷的人,无疑是正当的,这有利于家族的团结。
在家法中还规定立一人学医,以备老幼疾病。设祈祷巫室所,办丧葬祈祷事务,设先祖道院,供奉祖宗牌位。举凡生老病死,在家法中都谈到,换句话说,人生一辈子的有关事项,家族都管起来,分设机构,派定专人,负责办理。义门陈家是一个完整的小社会,它是社会的缩影,但是带有明显的义门陈氏标志。
三、简短小结
上述的六个方面,大致概括了三十三条家法的基本内容。它涉及到家族的各个方面,而以经济问题为中心。从中可以看到这个家族的内景,众多的成员分房居住,广阔的田地分庄经营。吃饭在一起,劳动搞协作。家族的绝大多数成员,是基本劳动者,他们在家长和庄首等人的指挥下,种田养蚕,自给自足。它的全部财产,尤其是最主要的部分——土地,是家长掌握下的家族所有(后来分家便拈阄瓜分田庄);经营管理则是家族与各田庄两级进行,钱物收支也是分两级的。家族普通成员和庄客同样参加劳动。对这些劳动者的管束是严格的,为了处罚不听命令的人,设有专门的刑杖厅,厅门对联是“家严三尺法,官省五条刑”。所以义门陈家既是一个庞大的生产单位,又是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基层组织,具有封建政权的性质,是“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,”既束缚人的思想,也限制和镇压人的行动。在这里,封建统治是通过族权来实现的。不过,在族权的实施过程中,强调的不是空洞的伦理道德说教,也不是凶恶的刑罚打骂,而是相对平等的物质生活待遇。尽管这种平等是家长专政统治下的,但却是以财产家族共同所有为基础的,因而聚居的向心力比较强。他们持久聚而不散的事实,证明这个家法是有效的,它使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,在内部消化,没有发展到使家族破裂的程度。义门陈家忠于朝廷,顺从地方官府,是整个封建统治大厦的支柱,因而得到历代王朝的保护和嘉奖。换一个角度说,由于它能够使大批农民统一“送纳王租”安于现状而不反抗,替官府执行刑法,消除了许多麻烦,所以才得到官府的扶持。义门陈氏发展到北宋真宗咸平年间,人口增至二千四百七十八口,每年秋粮租米达四千余斛。陈氏家法被宋史馆缮写,分赐各王公之家。然而,在宋仁宗时期却众官临门,奉旨监护,强行分家了。这是什么因素促成的?是事物发展的辩证法在起作用,是大家族与封建朝廷的利害关系所引起的。
注释:①见同治《德安县志》卷3,古迹。②家法中只有“表丈夫衣妆”的条文,没有关于妇女衣妆的内容,可能有脱漏。③此条的文意不明,可能有脱文。 ④见道光《义门陈氏大成宗谱》卷首“宅第制”。⑤见道光《义门陈氏大成宗谱》卷首“碎言家语”。⑥马克思《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》,见《马恩文选》第一卷第327页。
按:作者为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,一九八七年十月在中国宋史研究会年会上交流,选入论文集。文中叙事乃为当前多数宗谱之说,其中世次的矛盾,多与时间年代不符,作者已有发现。